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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曾麗芸即曾錫銘之
繼承
人
上列
聲請
人曾麗芸即曾錫銘之
繼承人
因
公示催告
事件,
聲請人
曾麗芸即曾錫銘之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
,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是否聲請更正聲請人為「李玲蘭即曾錫銘之繼承人」,並補正李玲蘭之簽名或蓋章(蓋依所提出之股份分配協議書係由李玲蘭分配股票)。
二、請補正原因事實欄之記載(即股票於OO年OO月OO日遺失或被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