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曾麗芸即曾錫銘之繼承


上列聲請人曾麗芸即曾錫銘之繼承人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曾麗芸即曾錫銘之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是否聲請更正聲請人為「李玲蘭即曾錫銘之繼承人」,並補正李玲蘭之簽名或蓋章(蓋依所提出之股份分配協議書係由李玲蘭分配股票)。
二、請補正原因事實欄之記載(即股票於OO年OO月OO日遺失或被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