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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正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烟  
上列聲請人正交企業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正交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1.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2.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EH-3763599)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