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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張煜鑫即張寶慈之繼承


上列聲請人張煜鑫即張寶慈之繼承人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張煜鑫即張寶慈之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張寶慈之繼承系統表及有無拋棄繼承資料、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