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合峻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恩樟  

上列聲請人合峻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合峻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欄位,並無記載負責人姓名,請提出正確(完整)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含發票人負責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