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555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江柏緯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江柏緯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經由勞保電子閘門查詢作業系統查詢債務人目前於勞工保險局代為投保之公司,並於查得投保單位後,逕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經本院查詢債務人於勞保電子閘門記載之投保單位,該投保單位為
臻穩吊車有限公司,登記地址為臺中市。凡此,有勞保投保單位基本資料、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在卷
可稽。依
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