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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76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634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併案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併案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陳衍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保單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同年10月23日就如附表所示保單所核發之扣押命令及終止保險契約、支付轉給命令均應予撤銷。
第一項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險法第12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下列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二)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契約(主契約)之解約金債權。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條第2款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衍瑞於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人壽)有基於保險契約可領取之金錢債權,聲請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保單債權,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核發扣押命令,台灣人壽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保單之預估解約金。本院遂於114年10月23日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並請台灣人壽將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台灣人壽於115年1月5日函復本院略以,債務人所投保如附表所示保單名稱「永保安康終身保險」,該保單為健康保險,依保險法第129條之1及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條規定,恕難依鈞院執行命令辦理終止該保險契約等語。凡此,有本院執行命令、台灣人壽函等件在卷可稽。是如附表所示保單既係健康保險,其解約金債權依首揭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從而,債權人就如附表所示保單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本院於114年4月1日、同年10月23日就如附表所示保單所核發之扣押命令及終止保險契約、支付轉給命令均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附表:
編號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新臺幣/元)
1
永保安康終身壽險
0000000000
陳衍瑞/陳衍瑞
168,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