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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234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346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債  務  人  郭雅韻即郭淑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雅韻即郭淑芬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債務人郭雅韻即郭淑芬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經由勞保電子閘門查詢作業系統查詢債務人郭雅韻即郭淑芬目前於勞工保險局代為投保之公司,並於查得投保單位後,逕對債務人郭雅韻即郭淑芬為強制執行。經本院查詢債務人郭雅韻即郭淑芬於勞保電子閘門記載之投保單位,該投保單位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地址為臺北市大安區。凡此,有勞保投保單位基本資料、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