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2528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雅琇即林亞韻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就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保單債權之強制執行
聲請駁回。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同年11月26日就如附表所示保單所核發之
扣押命令及終止或降低保額保險契約、移轉命令均應予撤銷。
第一項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下列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一)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以下簡稱壽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解約金未逾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數額者,其主契約及附約之解約金債權。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條第1款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債務人林雅琇即林亞韻於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有基於保險契約可領取之金錢債權,
爰聲請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保單債權,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核發扣押命令,
嗣全球人壽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保單之預估解約金為新臺幣(下同)187,754元。本院遂於114年11月26日核發
執行命令,終止或降低保額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並請全球人壽將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移轉於債權人。
惟全球人壽於115年1月9日函復本院略以,債務人所投保如附表所示保單,解約金計算至114年12月1日並扣除國華人壽安心住院醫療日額給付終身保險附約(90)解約金後,為120,754元,依保險法123條之1修訂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等語。凡此,有本院執行命令、全球人壽函等件在卷
可稽。是如附表所示保單計算至114年12月1日並扣除附約解約金後,其解約金既僅為120,754元,未逾114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即146,729元,其解約金債權依
首揭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從而,債權人就如附表所示保單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本院於114年5月20日、同年11月26日就如附表所示保單所核發之扣押命令及終止或降低保額保險契約、移轉命令均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