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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255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5528號
債  權  人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債  務  人  楊世民  
            黃德喜即黃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查債務人住所係在屏東縣,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