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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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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259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599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李咨儀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張佳琪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本票具提示性及繳回性,執票人以本票裁定聲請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始屬提出得為執行之證明文件。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以本院98年度司執266號債權憑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4936號本票裁定與確定證明書換發)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4年4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