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30323號
債 權 人 謝溢洲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弄
債 務 人 蔡以蓉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蔡以蓉間
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
第三人雅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築公司)、怡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怡興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其中雅築公司部分已於民國112年12月31日退保,怡興公司地址為臺中市,此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
聲請狀在卷
可稽。依
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