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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335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352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黃阿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分公司之存款債權,而查第三人營業所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高雄市林園區,有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