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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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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358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5846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謨全等四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自應加以審查。未確定之支付命令,不備執行名義之要件,其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執行法院不得據以強制執行。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依聲請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執行法院就該裁判已否確定,仍得予以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最高法院81年台抗字第114號判例參照)。次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為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因查無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於民國114年6月4日聲請對其換發債權憑證等。債務人已於92年2月21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原所持本院94年度促字第8620號支付命令因未合法送達債務人而無從生效,且無法補正。從而,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強制執行之聲請及換發債權憑證,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1,000元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