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37066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706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育輝 上上列 聲請人因與 債務人洪建和(歿)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死亡者,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亦不生補正之問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67號裁定意旨參照),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與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者,仍得依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3項續行強制執行者不同,自不容混淆。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4年6月9日執本院98年度司執季字第32672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洪建和為強制執行;惟查洪建和已於強制執行聲請前之113年9月6日死亡等情,有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可稽。從而,揆諸前揭說明,債務人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無從補正,爰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