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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394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9477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崧瑋(歿)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何崧瑋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前項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
    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6月19日具狀請求對債務人何崧瑋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債務人何崧瑋業於108年7月1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參,則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時,本件債務人何崧瑋已死亡而無執行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依前揭說明,其就債務人何崧瑋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