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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438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387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獅威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金匯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曾兆廣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愛科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智杰聲學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得為強制執行之證明文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愛科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智杰聲學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未具提出執行名義,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以執行命令通知聲請人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未補正等情,有執行命令、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