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43876號
聲 請 人
金匯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愛科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智杰聲學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應依
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得為強制執行之證明文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愛科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智杰聲學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未具提出執行名義,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以
執行命令通知聲請人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聲請人,
惟聲請人逾期
迄今
猶未補正
等情,有執行命令、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依
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