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527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2720號
聲明異議
債務人    卓怡萱即卓月娥


相  對  人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李佑強  
上列聲明異議人對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2720號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編號1保單所發之扣押命令應予撤銷。
債務人其餘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故保單價值準備金係要保人預繳保費之積存,彰顯要保人預繳保費積存而來之現金價值,作為要保人以保單向保險人借款或因其他事由得請求保險人給付時,保險人應給付要保人金額之計算基準,為要保人在人身保險契約中,對保險人所享有權利之一,為金錢債權,並被保險人生命之替代物,故人身保險契約於性質上為純粹的財產契約,非以人格法益為基礎,其契約之終止,與其他財產契約無異。要保人之契約上地位,具有可轉讓性,其死亡時,保險契約上之地位可由其繼承人繼承,故其終止權並不具專屬性,亦無與個人人格密切相連之情事。要保人基於壽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為其所有之財產權,已如前述,即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而終止壽險契約,乃使抽象之保單價值轉化為具體解約金償付請求權所不可欠缺,係達成換價目的所必要之行為,執行法院自得為之。至於壽險契約或因訂有效力依附條款,致其附約亦因壽險契約之終止而同失其效力,此係依要保人與保險人間事先約定之契約條款致生之結果,非可執之即謂執行法院不得行使終止權。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代債務人即要保人終止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以上業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大法庭裁定作成統一之法律見解。次按債務人主張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本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應由債務人就其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為釋明(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4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異議意旨略以:因前夫經商失敗,家中有急難情況,而欠下卡債。再者,異議人於民國109年間因腦動脈瘤破裂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水腦症,於醫院急救後,至今無法正常工作。又異議人於110年間發生車禍,致骨頭斷裂需使用關節支架,並需人照顧。如執行如附表所示保單,將不足以維持異議人及女兒之生活所需,並請勿執行如附表編號1之保單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所持執行名義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原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47409號宣示判決筆錄及確定證明書),是債權人以該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如附表編號2、3所示財產,於法並無不合。次查,本件債務人所投保如附表編號2、3所示保單,試算解約金各為新臺幣(下同)267,625元、288,592元,已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之執行標準,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9月9日函在卷可稽,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該解約金債權,於法亦無不合。又異議人雖主張如附表所示保單係維持其與女兒生活必需等語。惟查,異議人僅提出戶籍謄本、109年及110年間之診斷證明書為憑,尚難認如附表所示保單係維持其與女兒生活所需,經本院於114年11月26日發函通知異議人補正相關證明文件,惟異議人未就系爭保單係維持其與女兒生活所需此一有利於己之事實為足夠之釋明。另保單價值準備金在要保人終止契約取回解約金前,要保人本無從使用,是如附表所示保單價值準備金,顯難認係屬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況依本院所試算至114年8月26日債權人之債權總額為350,565元,是僅須執行如附表所示編號2、3保單,即足以完全清償,異議人尚可保有如附表所示編號1保單,並有如附表所示編號2、3保單於清償債務後剩餘之解約金可資運用,認異議人及其女兒亦不致因執行如附表所示編號2、3保單而使其生活陷入困境。從而,本院於114年8月21日就異議人所有如附表所示編號1保單所發之扣押命令應予撤銷。異議人其餘異議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附表:
編號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新臺幣/元)
1
得意還本終身壽險
0000000000
卓怡萱/黃婷
318,940
2
國泰人壽鍾美重大疾病及特定傷病提前給付終身保險
0000000000
卓怡萱/林嘉凱
267,625
3
鍾愛終身壽險
0000000000
卓怡萱/卓怡萱
288,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