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54079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徐秉茂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徐秉茂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徐秉茂所有對
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之存款債權,且該公司營業部所在地為臺北市南港區,有
聲請狀在卷
可稽。依
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爰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