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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70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0175號
債  務  人     王朝      住彰化縣○○市○○里○○路000                             巷00號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朝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王朝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彰營分行之存款係屬於富貴公司旗下之萬綠愛心聯會會員之公益金,其所有,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自明。基此,依該規定聲明異議,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如執行程序已終結,即不得循此聲明異議。
三、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017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業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收取債務人於合作金庫銀行彰營分行之存款新台幣3,419元,完成執行行為而終結,有合作金庫商業行彰營分行函附卷可稽。債務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後,於114年12月23日始聲明異議,即非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