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7074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真蓉
債 務 人 唐源鎂
債權人就
債務人於
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中庄仔郵局存款債權之強制執行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布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
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
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強制執行法第第122條定有明文。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中庄仔郵局(下稱彰化中庄仔郵局)之存款,經本院核發
扣押命令,彰化中庄仔郵局函覆已扣押新臺幣(下同)6,248元(含手續費250元)。債務人聲明
異議表示家境清寒且年事已高,中風行動不便,每月只領取國保老年年金4,483元及女兒們不定期給予7,000元,為此
聲明異議等語,並提出診斷證明書影本2件為證。
經查債務人為36年次,名下查無財產,113年度所得為744元,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資料在卷
可參,另檢視債務人之彰化中庄仔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存款來源為每月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4,483元,及女兒不定期滙入7,000元,可認債務人確有賴帳戶內之存款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費用。本次扣押之存款6,248元既為維持債務人生活所必需,則債權人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彰化中庄仔郵局之存款債權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