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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73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339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惠朱等三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保險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依上開之規定,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職是之故,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係在臺中市,本次聲請執行保險債權之案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執行,應依規定裁定移轉管轄。
三、本件債權人執行保險債權之案件,係在民國113年7月1日以後,是有上開原則之用,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