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7339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蔡惠朱等三人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保險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依
上開之規定,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職是之故,債務人
住所所在地係在臺中市,本次聲請執行保險債權之案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管轄。債權人誤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執行,應依規定裁定移轉管轄。
三、本件債權人執行保險債權之案件,係在民國113年7月1日以後,是有上開原則之
適用,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