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4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如附表一更生方案「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一之一更生方案「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欄」之記載。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附表一:更生方案
附表一之一: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