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家催字第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代 理 人 張能軒
複 代理人 李鴻良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被
繼承人楊金堂之
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為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准許對被
繼承人楊金堂(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彰化縣○○鎮○○里○○路0號,民國112年9月15日死亡)之
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楊金堂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
翌日起1年2個月內,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
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
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楊金堂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經本院113年度
司繼字第1697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楊金堂之
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
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
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
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
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697號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依
前揭規定,准予對被繼承人楊金堂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