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悅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等四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所有權人悅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張薷之個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分及異動索引)。
二、確認附表編號3有關所有權人悅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38-384地號土地之權利範圍記載為「0000000分之600093」是否有誤(因加計該地號所有權人張薷之之權利範圍1560分之380,
核與抵押權設定權利為480480分之347845未合),請更正正確之權利範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