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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
聲請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
劉旭怡等三人間
拍賣
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
,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債務人
劉忠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
戶籍謄本
及
繼承
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及有無
拋棄繼承
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