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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劉旭怡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劉忠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有無拋棄繼承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