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周易昀
上列
聲請人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就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土地所有權人藍木煌部分(權利範圍:63150分之2105)於民國113年5月23日為
抵押權(
他項權利證明書之證明書字號:113彰資字第002648號)登記時,前開土地業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18號於112年12月13日判決分割確定而發生所有權型態及範圍變動之效力,則
本件抵押權登記效力尚待釋明。請提出貴公司已向管轄地政事務所查詢確認本件抵押權登記確實無誤
暨所據以登記之依據及相關釋明文件;如登記有誤,請提出已為更正登記之相關資料並提出記載正確
相對人及拍賣標的之
聲請狀(請
按更正後之相對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