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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聯鴻  

代  理  人  周易昀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就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藍木煌部分(權利範圍:63150分之2105)於民國113年5月23日為抵押權(他項權利證明書之證明書字號:113彰資字第002648號)登記時,前開土地業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18號於112年12月13日判決分割確定而發生所有權型態及範圍變動之效力,則本件抵押權登記效力尚待釋明。請提出貴公司已向管轄地政事務所查詢確認本件抵押權登記確實無誤所據以登記之依據及相關釋明文件;如登記有誤,請提出已為更正登記之相關資料並提出記載正確相對人及拍賣標的之聲請狀(請更正後之相對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