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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聯鴻  
代  理  人  周易昀  
相  對  人  許天陞  

            高朝棟  

            高朝樑  


            高煥堂  


            藍柏炎  


            藍頂欽  

            藍登豐  


            高偉峯  


            藍木營  




            藍浚朋  






            藍木煌  

            藍振閣  

關  係  人  張朝煜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及釋明資料記載略以:相對人藍木煌以原為其所有之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3150分之2105),為債務人關係人張朝煜向聲請人借款等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業於民國113年5月23日依法登記在案(證明書字號:113彰資字第002648號),而前開土地於系爭抵押權設定後,因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為各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系爭抵押權亦隨同轉載。又債務人即關係人張朝煜向聲請人借款50萬元未依約履行,借款已全部視為到期,尚欠本金407,56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貸款契約書、催告函、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經核系爭抵押權已於依法登記後,轉載於113年10月22日登記為各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民法第868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復有抵押債權存在,且系爭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依首開規定,應予准許。又相對人藍木煌、藍振閣及債務人即關係人張朝煜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陳述意見,均逾期未陳述意見,其餘相對人雖具狀陳述略以:系爭抵押權係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18號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後始設定登記,且未經藍木煌、藍振閣以外之相對人(下稱其餘相對人)同意,效力自不及於其餘相對人因前開判決之分得部分等語;然查,系爭抵押權於設定登記時,土地標示部並無限制登記或特殊管制事項,並依土地法第37、43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7之規定為登記,此有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114年9月8日北市古地登字第1147010709號函所附資料可佐,足認系爭抵押權形式上已依法登記,其餘相對人復未提出系爭抵押權業經塗銷之登記謄本,且所為之主張涉實體上事項,非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所得審究,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26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彰化市
石牌

0000-0000



13218.49
63150分之2105
許天陞所有
002
彰化縣
彰化市
石牌

0000-0000



5037.10
63150分之2105
高朝棟所有
003
彰化縣
彰化市
石牌

0000-0000



5037.10
63150分之2105
高朝樑所有
004
彰化縣
彰化市
石牌

0000-0000



5037.10
63150分之2105
高煥堂所有
005
彰化縣
彰化市
石牌

0000-0000



2518.79
63150分之2105
藍柏炎所有
006
彰化縣
彰化市
石牌

0000-0000



2518.79
63150分之2105
藍頂欽所有
007
彰化縣
彰化市
石牌

0000-0000



5037.10
63150分之4210
所有權人:藍振閣、藍木煌各63150分之2105
008
彰化縣
彰化市
石牌

0000-0000



6929.90
63150分之2105
藍登豐所有
009
彰化縣
彰化市
石牌

0000-0000



5037.10
63150分之2105
高偉峯所有
010
彰化縣
彰化市
石牌

0000-0000



5037.10
63150分之2105
藍木營所有
011
彰化縣
彰化市
石牌

0000-0000



5036.62
63150分之2105
藍浚朋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