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劉志峰之
繼承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所有權人劉志峰之部分,含他項權利部分)、彰化縣彰化市牛稠子段牛稠子小段00000-000
建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各一份。一、提出被
繼承人劉志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及其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得省略),並提交
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