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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劉志峰之繼承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劉志峰之部分,含他項權利部分)、彰化縣彰化市牛稠子段牛稠子小段00000-000建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各一份。
一、提出被繼承人劉志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得省略),並提交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