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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黃焜明等五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福興鄉元興段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分)。
二、本票影本及台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925號確定證明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