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惠玲
上列
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柯志遠等二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分)、彰化縣○○鎮○○段00000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分)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