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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甫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書  
相  對  人  張繼巍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及釋明資料記載略以:相對人張繼巍前為向聲請人借貸、票據等債務之擔保,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5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業依法登記在案(證明書字號:113溪資字第001382號)。又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550萬元,未依約履行,借款已全部視為到期,尚欠本金550萬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之主張,業據提出金錢借貸契約書、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存證信函、郵件收件回執及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則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予准許。相對人雖陳述意見略以:因自民國114年4月收入驟減致無法如期繳息,有請求聲請人寬限、(懲罰性)違約金是否合法未明、請求與債權人協商及調解等語;相對人所陳,涉實體上事項,且聲請人形式上無協商或調解之意願,又相對人如欲調解應另行具狀聲請,本件拍賣抵押物聲請程序所得審究,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46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埔心鄉
新南

0000-0000



60.11
1分之1

002
彰化縣
埔心鄉
新南

0000-0000



345.95
13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46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新南段00000-000
彰化縣○○鄉○○路000巷0弄00○0號
新南段0000-0000
住家、停車空間、鋼筋混凝土造、003層
一層:33.12;二層:34.02;三層:36.10;總面積:103.24
電梯樓梯間:8.78
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