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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王則民  
相  對  人  王嬿蓁即郭王慧貞


            郭清池  

關  係  人  郭𥡝橙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及釋明資料記載略以:相對人王嬿蓁、郭清池各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關係人郭𥡝橙向聲請人借款等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業依法登記在案(證明書字號:104彰田資字第000765、000766號),而關係人郭𥡝橙向聲請人借款㈠212萬元(邀同王嬿蓁為連帶保證人)、㈡232萬元(邀同郭清池為連帶保證人)、㈢200萬元、㈣200萬元未依約履行,已全部視為到期,尚欠本金共計6,471,68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之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個人貸款專用借據、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紀錄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均逾期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54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田中鎮
香山

0000-0000



99.53
1分之1
郭清池所有
002
彰化縣
田中鎮
香山

0000-0000



76.50
1分之1
王嬿蓁所有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54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鎮○○路0段0巷000弄00號
香山段0000-0000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003層
一層:44.27;二層:43.65;三層:31.05;總面積:118.97
陽台:6.13,陽台:6.15,陽台:6.15;面積:18.43
1分之1
郭清池所有
002
00000-000
彰化縣○○鎮○○路0段0巷000號
香山段0000-0000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003層
一層:37.35;二層:37.80;三層:37.80;總面積:112.95
陽台:6.75,陽台:6.75,陽台:6.75;面積:20.25
1分之1
王嬿蓁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