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劉宛婷  
相  對  人  邱泰元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及釋明資料記載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保證、信用卡契約等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970萬元、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業依法登記在案(證明書字號:110員他狀字第000735、000736號),而相對人分別向聲請人借款㈠62萬元、㈡100萬元、㈢1490萬元、㈣83萬元、㈤500萬元(擔任社忠企業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及㈥45,067元(信用卡款)未依約履行,已全部視為到期,尚欠本金共計19,627,21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借款契約、通知函、郵件收件回執、保證書、信用卡申請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逾期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就附表土地上坐落未保存登記建物(暫編為同區段1748建號,即門牌號碼為彰化縣○○市○○○街00號)併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核該建物既屬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無從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故聲請人對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58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員林市
橋愛段

0000-0000



132.18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58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街00號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住宅、停車空間、機電設備室;5層
1層:72.21;2層:60.07;3層:63.71;4層:62.31;5層:30.55;總面積:288.85
陽台;面積:18.33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