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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黄子芸  
相  對  人  賴慧芬即賴百濤之繼承



            賴婉芬即賴百濤之繼承人




            賴佳俐即賴百濤之繼承人


            賴慶榮即賴百濤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次按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0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及釋明資料記載略以:被繼承人賴百濤(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3年6月29日死亡)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業依法登記在案(證明書字號:112彰資字第000309號),自114年6月1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前開債務已全部視為到期,尚欠本金8,571,371元及利息與違約金未受償,又被繼承人賴百濤已死亡,由相對人全體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而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之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查詢單、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且被繼承人賴百濤形式上無繼承人拋棄繼承之相關紀錄,則相對人已因繼承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均逾期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76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彰化市
延和段

0000-0000



166.0
1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76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彰化市延和段00000-000
彰化縣○○市○○街000號
彰化市○○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002層
一層:75.52;二層:74.16;總面積:149.68

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