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王則民
上列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賴紀如即劉志峰
繼承人等二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所有權人劉志峰,含他項權利部分)、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分)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