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佩珍
上列
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余等二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同段00000-000建號之土地
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請補正相對人資料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