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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李宗益  
上列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介文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0-00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