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王瑞彰  
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段000000000地號土地、00000-00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並補正本件相對人資料及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