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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王瑞彰
上
聲請
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
拍賣
抵押物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
,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段000000000地號土地、00000-00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並補正
本件
相對人
資料及提出相對人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