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04號
抗 告 人 鉅唐環宇企業有限公司
抗 告 人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曉燕
抗 告 人 唐銘胃
上列
抗告人鉅唐環宇企業有限公司等因與
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抗告人鉅唐環宇企業有限公司應提出蓋有公司印及
法定代理人唐肇澧簽名或蓋印之
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