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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王裕慶
上列
聲請
人王裕慶因與
相對人
林助信
律師
即王育英之
遺產管理人
間
拍賣
抵押物
事件,
聲請人
王裕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
,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所有權
人全部)。
二、請提出
上開
不動產
之
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