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3建號建物之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請提出被
繼承人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請提出向管轄法院查詢其
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之查詢回函、繼承人是否已歿無繼承權、已歿被再轉繼承或已歿被
代位繼承均應列載)、全體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三、請提出以抵押物
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為
相對人之
聲請狀,並提出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