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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以被繼承人許國民之遺產管理人莊谷中地政士為相對人聲請狀繕本2件【據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顯示,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789號事件已選任莊谷中地政士(事務所地址:彰化縣○○鄉○○路○段000號)為被繼承人許國民之遺產管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