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以被
繼承人許國民之
遺產管理人莊谷中地政士為
相對人之
聲請狀及
繕本2件【據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顯示,本院114年度
司繼字第1789號事件已選任莊谷中地政士(事務所地址:彰化縣○○鄉○○路○段000號)為被
繼承人許國民之遺產管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