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潘淑麗
上列
聲請人潘淑麗因與
相對人陳水圳等二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潘淑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分)各一份。
二、敘明
本件之抵押
債權及債務清償期各為何,並提出抵押債權及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
聲請狀所提出之支票發票人為「一字企業有限公司」,公司具獨立法人格,故不得作為對抵押
債務人「陳水圳、黃曉君」之債權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