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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許雅惠  



上列聲請人許雅惠因與相對人鋐林資產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許雅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抵押權登記之擔保債權確定日期,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