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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許雅惠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鋐林資產有限公司、廖清福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即本票1紙未載到期日,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資料(如約定有借款清償日之書面證明文件、催告債務人給付之催告函及回執,或敘明本票已向相對人為提示及其提示日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