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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怡安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施春木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047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全部)。
二、請確認聲請狀附表編號4之土地地號是否有誤載(記載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然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所提登記謄本卻無該地號,而同段369地號卻未經列載);如有誤載,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