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怡安
上列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施春木等二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047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所有權人全部)。
二、請確認
聲請狀附表編號4之土地地號是否有誤載(記載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然
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所提登記謄本卻無該地號,而同段369地號卻未經列載);如有誤載,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及
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