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滿祥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宏  
代  理  人  鄧湘全律師
            潘紀寧律師
上列聲請人滿祥五金有限公司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鎮○○段00地號土地及同段772、773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全部);如所有權人有變動,請依上開查得資料,提出以抵押物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之更正後之聲請狀及繕本3份。
二、請釋明聲請狀載旭鋒工業有限公司積欠貴公司之新臺幣79萬元(清償期為民國109年10月15日),確屬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109年12月7日登記)所擔保債權之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並請提出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