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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胡珮詩  
上列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尤慶智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