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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陳清松  
上列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黃等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00000-00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請補正本件相對人姓名、居所資料並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