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清松
上列
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黃等四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00000-00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請補正
本件相對人姓名、
住居所資料並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