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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王瑞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最新之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3建
    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